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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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多地:住院分娩医疗费用财政补助
一、南京:住院分娩范围内费用零自付
南京市医保局下发通知,自7月1日起,南京市实施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费用财政补助政策。
1.保障人群“全”覆盖
在南京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孕产妇均可享受。
2.范围费用“零”自付
孕产妇在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含期间发生的合并症、并发症诊治费用)经基本医保、生育保险等支付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纳入财政补助范围。
3.补助费用“免”申请
孕产妇住院分娩财政补助实行“免申即享”,无需个人申请,孕产妇在分娩后办理出院结算手续时,由系统自动结算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仅需支付自理费用。
4.异地生育“同”享受
展开剩余83%孕产妇因异地生育等情形办理手工(零星)报销的,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将个人自付部分的补助发放给孕产妇本人。
二、盐城: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费用财政补助
从2025年7月1日起,江苏盐城实施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费用财政补助政策,实现住院分娩目录范围内费用“零”负担。
目录范围内住院分娩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目录范围外自费费用仍由个人承担。
此外,徐州、常州、泰州、扬州等地也相继发布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费用财政补助政策,实现住院分娩目录范围内费用“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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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调整生育津贴发放方式,7月1日起施行
近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优化后,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本人指定账户。
一、按规定参加省内统筹区生育保险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女职工,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由本人或所在用人单位经办人申请,经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直接发放至本人指定账户。
二、该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用人单位和职工在2025年7月1日前申领生育津贴的,仍按原渠道发放。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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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支持生育津贴直接发给个人
7月8日,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提出支持引导有条件的地方将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按程序直接发放给参保人。
《通知》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顺应群众期盼,主动担当作为,结合实际完善生育保障支持措施,确保惠民措施落到实处。
《通知》明确,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产前检查和分娩住院期间发生的生育的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支付范围的,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全额支付。其中,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按照甲类支付;支付诊疗项目、医用耗材费用时个人不先自付;其他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提高职工未就业配偶和城乡居民生育的医疗费用保障水平。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提出支持引导有条件的地方将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按程序直接发放给参保人”。
此前,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意见》,要求“支持引导有条件的地方将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按程序直接发放给参保人。
越来越多地区的参保职工已经能更为便捷、快速地领取到生育津贴。国家医保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6月26日,全国12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所有统筹区实现直接发放至个人。浙江和云南也在7月份实现。目前,广东仅有清远实行生育津贴直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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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发放托育消费券至12月31日,最高补贴600元
近日,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海南省托育消费券发放活动的通知》,决定在全省发放托育消费券,对年龄不满4周岁(即48个月龄以下)的入托婴幼儿最高补贴600元。
一、发放时间
开始时间:2025年6月19日10:00。
结束时间:2025年12月31日20:00。
首批发放:2025年6月19日10:00。
后续发放:每月1日10:00(如遇调整,另行公告)。
二、补贴对象与标准
1.补贴对象:年龄不满4周岁(即48个月龄以下)的入托婴幼儿。
2.补贴标准(以实际使用消费券当日婴幼儿月龄为准):
● 0—12个月龄(乳儿班):补贴600元消费券;
● 13—24个月龄(托小班):补贴300元消费券;
● 25—47个月龄(托大班):补贴200元消费券;
● 满48个月龄及以上:不符合参与条件。
三、使用范围
海南省内经县级以上卫生健康委备案的托育服务机构均可使用,包括:托育机构、幼儿园托班、家庭托育点等。具体名单以活动平台或属地卫生健康委公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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